2016年4月14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一号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此案号称新中国成立以来追缴被盗文物最多、单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案件,头号主犯因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抢劫罪,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些关于文物犯罪的各种罪名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确定的,有怎样的法律依据?本期视点将全面回顾新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个阶段文物犯罪总体形势,系统梳理刑法立法与司法解释基本内容、主要特点演变的总体进程,分析归纳相关法典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规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文物刑事立法的相关建议。 “文物犯罪”为学理罪名,系将刑法分则中以文物为侵害对象的一类犯罪活动加以概括的总称。文物犯罪作为学理罪名,虽无法律效力,但可以集中研究和揭示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对文物保护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文物的特性首先是物,具有物的共性,对以物(如财产、财物为对象的犯罪,如盗窃、走私、抢劫罪等,犯罪对象当然包括文物。但文物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等无形价值的有形文化遗产,国家对文物管理具有特定的制度和秩序,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因此,文物犯罪从广义上应包括现行刑法分则中“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八项罪名,以及散见于分则中其他一些以文物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罪名,如走私文物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盗窃罪(以文物为犯罪对象等。 对文物犯罪的刑法立法,是保护文物资源、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的国家立法活动,是我国刑法立法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立法表现形式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种模式,关于文物犯罪立法在其中均有体现。刑法解释是阐明关于文物犯罪刑法规定含义的活动,根据解释的机关不同,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和2015年两次专门针对文物犯罪出台了司法解释。此外,在对刑法分则条文中有关罪名确定、立案标准和相关罪名(如走私罪、盗窃罪专项解释中,也涉及文物犯罪解释内容。对文物犯罪相关刑事立法进程进行回顾和系统总结,进而提出今后改进完善的建议,有现实必要。 新中国文物犯罪刑事立法进程 伴随着刑事立法进程,有关文物犯罪刑法各种立法形式之间,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以及司法解释之间,彼此推动、互相影响、相互促进,紧密结合我国防范、打击和审判文物犯罪形势要求,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 1949年到1978年 这一时期,我国无刑法典,仅有几部屈指可数的单行刑法,其中均没有涉及文物犯罪内容。中央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中强调了对侵害文物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刑事处罚,虽没有具体罪名及定罪量刑标准,称不上是刑法立法,但对文物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如,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要求,“如有对革命纪念建筑、名胜古迹、古代建筑物、纪念物、古墓葬及古文化遗址等采取粗暴态度,任意加以拆毁、破坏,致使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者,应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予以适当的处分。其情节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对于文化遗迹和文物采取粗暴态度,以致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者,应该由当地文化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予以适当的处分,情节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1960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其第15条规定“对于破坏、损毁、盗窃文物和盗运文物出口的分子,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应得的处分”。 从上述两个文件和一部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文物安全的主要问题是盗运文物出口和在工农业生产中破坏文物。相关文件提出了问题,为即将出台的我国首部刑法典关于文物犯罪的规定做了准备。 https://www.kaimen360.com/zixun-41583.html欢迎添加微信:zmkmsc加入古玩收藏交流QQ群(282603373),认识更多古玩收藏爱好者。 相关知识: 道光通宝 光绪元宝图片及价格 嘉庆通宝 顺治通宝 古钱币价格 ![]() |
关于文物犯罪刑事立法进程及其未来完善的评论